防制洗錢全民總動員,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新規定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代理親友辦理現金交易
若不是到被代理人開戶銀行,須提供:
代理法人辦理現金交易,則須提供:
1.被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代理事實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2.出資證明文件
3.出資超過25%以上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4.代理事實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建議民眾至被代理人開戶銀行辦理交易,省時省麻煩。
請按此連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防制洗錢全總動員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