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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部
 
更新日期:2018/1/19
 

保險部業務簡介

壹、辦理農、健保、毛豬運輸保險

貳、代理保險產品:投資、儲蓄保單、汽機車產險、意外旅遊平安險等業務

參、農保加保對象: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須切結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者)
四、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 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        
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六、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七、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        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九、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 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 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及(3)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a.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b.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c.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參閱法規網站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點我連結)

加保條件限制

一、102年2月1日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後,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申請參農保。

二、未曾領過下列社保險給付者:

  1. 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2.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3.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4. 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以上請親自攜帶有關證件及私章逕至農會保險部辦理加保手續。

應備書表證件

1. 本人親自辦理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正本。

3. 現住人口含詳細紀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4. 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鄉公所)。

【自耕農:每人平均土地面積0.1公頃,使用分區及地類別為空白請增領,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乙份(鄉公所工務課申請)。(需註記為農、林、漁、牧業用地)

 佃農:每人土地面積0.2公頃及檢附佃農加保相關資料等等。】

5. 壯圍鄉農會存摺及存摺印鑑,以辦理農健保扣繳保費。(若無,可於申辦當日再行開戶)

6. 現金(第一期保費)

7. 前加保單位之轉出表。

8. 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30,600元以上/每人)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5,100元以         上/每人)。

9.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二張(需有拍攝日期)。

10.  當月現勘應由申請人現場領勘。

*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

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

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同意。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若喪失加保資格條件,應主動向農會申報退保,未主玏退保者,雖照常繳交農保費,亦不能申請保險給    付。

    2. 農、健保費扣繳日為每年5/20、11/20請提前入款。

肆、請領各項津貼、給付要件如下:

目前農保現金給付種類有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三種。各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領取殘廢後,不能從事農作生產者,依規定需退保。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應備文件

備註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1.    農民年滿65歲

2.    申領時為參加農保之農民或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

3.    農民參加農保或漁民參加漁會甲類會員之年資合計滿15年,為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4.    申領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5.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且年資未中斷。

 

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

2.  身分證(請領人)。

3.  農會存摺簿(請領人)。

4.  印章(請領人)。

     *需親辦

102年1月1日起申請者,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超過新台幣50萬元以上;且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經扣除「農業用地」、「農舍」及「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價值後,合計未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生育給付

(分為本人生育給付及配偶生育給付兩種)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分娩、早產、死產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付2個月(20,400)元)、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流產給付一個月(10,200元)。

1.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農會存摺簿、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

3. 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分娩日須在婚姻關係中。又配偶為外籍新娘應再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為大陸籍配偶者,應檢附旅行證影本)

5.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給付

(自己辦‧最划算)

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  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身心障礙診斷書。

3. 農會存摺簿、印章(請領人)。

4. 現住人口含詳細紀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15個月計153,000元。(10,200x15=153,000)

1.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死亡宣告為判決書)

3. 除戶後之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之現住人口含詳細紀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含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4. 支付殯葬費之單據。(二親等親屬免附)

5. 請領人(配偶、子女、父母順序)存摺簿(農會優先)、印章。

 

 

 

親愛客戶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03)9385001~5#30或轉保險部藍小姐

咱的農會~關心您!

 



    更新日期:2021/1/21 下午 04: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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