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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
更新日期:
2020/4/20
老農津貼
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自民國84年6月起開始發放老農津貼,惟基於社
會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明定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生
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領老農津貼,以避免產生不公平現象。
考量部分農民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卻無法申領老農津貼之問
題,並將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使已領取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並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也
可以領取老農津貼;但87年11月13日以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
類會員,則不能領取老農津貼。
又基於國家資源之有效利用及社會公平正義,以照顧真正經濟弱勢的老年
農民,於100年12月21日修法新增排富之規定,並考量為使農、漁民及社會大眾
充分瞭解調適,特別訂定1年的緩衝宣導期,自102年1月1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
津貼的人才開始適用。另為照顧真正對農業長期貢獻之農民生活,再於103年
7月16日修法將申領老農津貼之年資由6個月延長為15年,並增列須為我國國民,
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為請領津貼之資格條件。
老農津貼申請資格:
一、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二、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103年7月17日
(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
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
三、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四、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88年5月31日前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
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
金給付(備註:僅適用於102年8月18日後始申請老農津貼之農民),或已
領取上述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於87年11月12日(含當日)以前已加入農
保,且農保年資未曾中斷者。
五、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者。
六、所有土地及房屋扣除農業用地、農舍或無農舍者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
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最多可扣除新臺幣400萬
元)部分價值後,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00萬元者。
老農津貼問題請洽(02)29823466 分機280,282
更新日期:
2021/3/5 下午 03: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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